电子劳动合同怎么签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1-09-24 09:24) 点击:324 |
何谓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简而言之,即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案释法 案件一 原告梁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被告H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后转为销售员。2020年6月8日,H公司通过微信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梁某就在职期间的年终奖、工资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梁某在职期间的薪资报酬,H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的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以及公司职员何某与原告梁某的QQ聊天记录,其中确认书上附有梁某本人的电子签名。 梁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H公司提供了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欲证明其发放梁某工资的标准。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梁某收到了确认书并回答其已回复,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梁某向被告H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劳动报酬确认书,并附上了本人电子签名。 案件二 原告陈某与被告W公司签订有2份合作合同,最近一份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约定其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某单车调度及维修服务,并承担合同期间的一切费用开支等内容。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W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W公司称案外人J公司将部分城市的区域单车维护工作外包给了W,其划分区域把维护单车的任务给到陈某等人员,陈某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此,W公司提交了万云网微信公众号上附有陈某电子签名的合作合同来证明其上所述。其认为,该份合同虽为电子合同,但系陈某在网上实名认证之后签署,应当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与陈某签有合作合同,陈某在实际工作期间,W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整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三 被告方某入职原告Z公司后担任城市运营职务,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2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方某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申请仲裁并获支持,原告Z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Z公司称其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法大大”系统向被告方某发送了电子版的竞业限制合同,方某于同日在网上完成签署。但因后台系统故障,未能形成电子签名,Z公司认为被告方某已经完成了签署行为,竞业限制合同已经对其产生了约束力。而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与Z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其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公司无需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为证明其所述,Z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证明、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一组证据并申请法大大工作人员尹某出庭作证。 由于网络通信供应商技术故障,上述电子签名行为未能成功调用CA机构的时间戳服务和数字证书,未完成电子签名运算,导致文档未显示电子签名。”证人尹某陈述,在法大大系统上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首先会对签名人进行实名认证,彼时系统向认证人手机发送第一次验证码;签名人浏览合同后,点击下一步添加签名和日期,签名人发起签署指令后,系统向其发动第二次验证码,验证用过后即完成了电子签名。方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并称其确实在法大大系统上进行了注册,也看到了电子版的竞业限制合同,但其认为内容过于苛刻,故未签订,且其只收到过一次验证码,未收到第二次验证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提交的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证明、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与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完整清晰地说明报告在第三方系统上进行电子签名的全过程,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证明方某进行电子签名时,系因网络故障未能成功调用时间戳服务和数字证书,未能完成电子签名运算,导致文档未显示电子签名,但方某实际上已经实际完成了电子版竞业限制合同的签署行为,该电子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方某离职后的再次入职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Z公司无需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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