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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欲给小孩改名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9-13 11:03)    点击:633

       一对夫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小孩的母亲欲给小孩改名,因小孩父亲不配合,母亲便以小孩名义告上了法院。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郭某与尚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生育儿子即本案原告,现小孩尚未成年。2019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双方婚生小孩由母亲尚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2021年2月,原告母亲尚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名义,向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郭某配合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让小孩改随母姓。本案审理过程中,父亲郭某不同意小孩变更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

  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本案中,原告系郭某与尚某婚生之子,其户籍信息登记的姓名随父姓,且目前原告尚未成年,其申请变更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现郭某即原告父亲未同意其变更姓名,双方也无变更姓名的约定,故原告主张郭某配合其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跟随母亲尚某姓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裁判解析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不容他人非法侵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权依法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基于对原告姓名权保护和户籍机关关于姓名变更统一管理秩序的双重考虑而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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